劳动者能否在不同公司间分享通用技术知识?
劳动者的知识传播与分享受到《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等多部法律约束。通用技术知识通常属于公开信息或非专有技术范畴,劳动者在不违反保密协议、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权进行合理分享。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劳动者应当保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涉及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则不能随意向其他公司分享。
其次,对于通用技术知识,若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的特有信息,劳动者有权在离职后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新的工作服务,这符合《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职业自由和劳动权益的规定。
即使是在分享通用技术知识时,也应避免侵犯原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保密协议期限有何法律规定?
保密协议,又称保密条款或保密义务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特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保守与不泄露所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关于保密协议期限,我国法律并未统一规定具体的期限限制,而是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
这种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即保密期限不宜过长以至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构成不合理负担,同时也应保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另外,即使保密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如果相关保密信息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即仍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则无论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接收方仍应对该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虽然该法未直接规定保密期限,但隐含要求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都应予以保护。
保密协议期限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商业秘密存续期内,不论协议是否到期,保密义务均应持续存在。
劳动者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不同公司间分享通用技术知识,但必须严格区分并尊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劳动者在分享前充分了解并评估涉及的知识内容,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