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家属能得到哪些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有权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基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计算;丧葬补助金用于处理工亡职工的丧葬事宜;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为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提供的定期经济支持。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跨地区工作工伤如何处理?
跨地区工作工伤的处理主要涉及劳动者在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受伤的情况,这类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规定进行处理。关键在于确认工伤的认定、赔偿标准及责任主体。如果劳动者已被合法派遣至外地工作或因公外出期间受伤,原则上应视为工伤,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无论劳动者是否跨地区工作,只要满足上述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跨地区工作的员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不应受到地域限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工亡职工家属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申请并领取相应的工亡补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